关于《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专用印件式样及收费表 - 第68/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发表时间:2022-11-04 10:49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第6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2012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二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出集體管理機構登記的申請人,須適當填寫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的表格,連同《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文件一併遞交。 二、集體管理機構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一百九十九條所指的強制性通知時,須適當填寫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的表格,連同該條所指的文件一併遞交。 三、要求發出《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二百條所指集體管理機構登記證明或強制性通知證明的申請人,須適當填寫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的表格,並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四、關於作出《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一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條所指行為而應繳交的費用,其金額由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四的收費表訂定。 五、廢止第27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的表格式樣) 附件二 (第二款所指的表格式樣) 附件三 (第三款所指的表格式樣) 附件四 (第四款所指的收費表)
第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所規定的授予工業產權的申請表格及工業產權註冊證及證明書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三十六。 二、廢止第20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7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本法規已被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 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作出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零時起,對上款所指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三、廢止第2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第7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21號行政法規《電子消費優惠計劃》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第15/2021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期間如下: (一)第二條及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登記期間,為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二)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指定期間,為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三)第九條第二款所指的使用期間,為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第15/202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信用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如下: (一)螞蟻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七)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澳門極易付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批示自第15/2021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