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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专用印件式样 - 第6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

发表时间:2022-11-06 08:32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第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所規定的授予工業產權的申請表格及工業產權註冊證及證明書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三十六。

二、廢止第20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7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21

刊登日期:

2021.5.4

版數:

472



  •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零時起,對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作出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廢止 :
  • 第2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在內地逗留,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 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零時起禁止除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以外的所有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零時起禁止所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除外。

  • 第9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相關類別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

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作出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零時起,對上款所指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三、廢止第2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7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21

刊登日期:

2021.5.6

版數:

482



  • 訂定《電子消費優惠計劃》登記期間。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相關類別 :
私營機構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21號行政法規《電子消費優惠計劃》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第15/2021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期間如下:

(一)第二條及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登記期間,為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二)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指定期間,為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三)第九條第二款所指的使用期間,為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第15/202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信用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如下:

(一)螞蟻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七)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澳門極易付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批示自第15/2021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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