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而应缴纳的费用 - 第57/2005 号行政长官批示发表时间:2022-11-02 08:21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第4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八條及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39,645,000.00(澳門幣叁仟玖佰陸拾肆萬伍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審計署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開支預算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八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 蔡美莉 審計署人員編制
第4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圖書館」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九萬一千六百六十六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二千九百一十六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第4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70,600,000.00(澳門幣柒仟零陸拾萬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印務局二零零五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七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馬丁士,委員:梁禮亨,莊綺雯(財政局代表)
第5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算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8,000,000.00(澳門幣捌佰萬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開支預算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崔世昌 ,委員:飛文基,姚汝祥,李萊德,黃國勝,馮國康,林淑源,林日初
第5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西灣大橋」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第5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4號法津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534,787,000.00(澳門幣伍億叁仟肆佰柒拾捌萬柒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社會工作局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
開支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委員:容光耀,張鴻喜,王翠華,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人員編制
附註:(a)職位於空缺時予以取消。
第5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84,226,000.00(澳門幣捌仟肆百貳拾貳萬陸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收益、投資及成本預算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炳康,執行委員:張祖榮,陳敬紅
第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21,948,000.00(澳門幣壹億貳仟壹佰玖拾肆萬捌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文化基金二零零五年本身預算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獨立預算公布於附件: 第十九屆澳門國際音樂節 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
第十六屆澳門藝術節 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其他成員:麥潔群,林國洪,謝倩儀
第5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243,533,000.00(澳門幣貳億肆千叁百伍拾叁萬叁千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五年度本身預算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澳門——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李崇汾
第5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46,483,800.00(澳門幣壹億肆仟陸佰肆拾捌萬叁仟捌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學生福利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預算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澳門學生福利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蘇朝暉—— 委員:朱國宏、袁凱清、黃堅平
第5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所規定的行為而應繳納的費用,載於本批示的附表內,該附表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8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表
本法規已被第22/2010號行政法規廢止 第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二零零五年施政方針訂立法制建設的總體目標,故須採取若干措施,其中之一是建立一個運作模式,務求法規的草擬及諮詢工作得以適當地配合開展。 上述運作模式促使設立一個法規草擬及諮詢的中央機制,以便政府能進一步加強及更有效地協調有關工作,尤其在重大法典、主要法規的檢討、修改及更新方面所開展的草擬及諮詢工作,及跟進法規生效後的實施情況,以便對之進行評估,以及作出或有的修訂。 預計新的運作模式可提升法規草擬的效率及質素,此舉,不但可消除或減少以往的繁複程序、以及使法規更好地配合社會的發展,而且還可集中管理本地的法律專家及相關的人力資源。 考慮到中央機制的架構宜精簡靈活,同時亦需配備必要的資源,以執行其擔負的重要任務。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法律改革辦公室”,存續期為三年,可延長。 二、在檢討重大法典、主要法律制度及其他重要法規的範圍內,“法律改革辦公室”行使法規草擬中央機制的職能。 三、為執行上款所指工作,“法律改革辦公室”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製有關法規草擬的研究及準備工作; (二)擬備法案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草案; (三)聯繫及協調參與法規草擬工作的各公共部門及實體; (四)協助規劃、跟進及評估用以完善法律制度的措施,收集、處理及評估公共機關及部門的意見,以及由“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從公眾或相關專業人士收集的意見; (五)有條理及系統地設立法律人員的資料庫及對之進行管理; (六)執行以上各項未載明但經行政長官命令進行且屬其總體職務範圍內的工作。 四、“法律改革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及兩名副主任輔助,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五、“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的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六、“法律改革辦公室”直屬行政法務司司長並按其指引運作。 七、行政法務司司長可委派其辦公室人員協助“法律改革辦公室”工作。 八、各主要官員辦公室、所有公共部門及實體,均有義務與“法律改革辦公室”合作,尤其是在該辦公室要求下就其工作範圍提供協助。 九、經主任建議,“法律改革辦公室”可在澳門或外地按勞務取得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及專業顧問取得服務。 十、“法律改革辦公室”如與私人實體訂定勞務提供合同,應就須保密的事宜、輔助文件及其他交付或公開的資料等訂定特別保障的條款。 十一、“法律改革辦公室”可設立工作小組或職能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 十二、“法律改革辦公室”由執行其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可透過向所屬部門以徵用或派駐方式、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方式、透過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或以兼任制度方式任用所需的人員。 十三、為進行臨時性質的特定任務或工作,以兼任制度調動上款所指工作人員,應事先取得所需的監督實體的許可,並可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以批示訂定由“法律改革辦公室”支付予有關工作人員的報酬。 十四、為適用的法律制度所規定的效力,經主管實體許可,以兼任方式在“法律改革辦公室”擔任職務者,則被確認為屬公共利益的情況。 十五、因“法律改革辦公室”的設置及運作而引致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所登錄的撥款支付,以及於必要時由財政局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十六、“法律改革辦公室”應每年向監督實體提交開展其工作所需的預算提案,以便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 十七、廢止: (一) 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 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9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法規已被第29/2015號行政法規廢止 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二零零五年施政方針中規定設立法規草擬及諮詢的中央機制。 考慮到上指機制宜採取開放及靈活的模式,以便公眾及相關行業的專業人士能因應有關內容的屬性廣泛參與,從而力求法規更切合社會的實際需要。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名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諮詢組織,下稱“法諮會”,以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有關法制建設的政策。 二、“法諮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立法項目的設定與否、就擬備或檢討的法規中最適當的立法取向、就擬訂的法規及法案文本,以及就法規執行的評估,按相關內容徵詢公眾或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二)研究上項所指諮詢工作的結果,並就所收集的意見是否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及與之相容作出反映; (三)為著法制建設並使之配合社會發展,以諮詢工作所獲取的意見及見解為基礎,編製意見書及提出建議; (四)根據需要制定內部規章; (五)對主席交託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或提出相關的建議。 三、“法諮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並擔任主席; (二)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 (三)法務局局長; (四)法律改革辦公室一名副主任; (五)最少十一名的社會人士。*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上款(四)項及(五)項所指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任命。 五、在上款所指批示中,將從“法諮會”的成員中指定一名或兩名副主席;副主席向主席提供輔助,並於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按有關指示代行主席的職務。 六、“法諮會”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一名秘書長提供支援,該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法諮會”提供技術及行政上的輔助,並處理該會的文書工作; (二)按主席的指示擬定工作議程,並製作會議紀錄; (三)執行主席交託的及內部規章指定的其他職務。 七、“法諮會”秘書長的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八、秘書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定秘書長的代任人。 九、主席可邀請其認為對工作有利的其他人士出席會議。 十、“法諮會”成員及上款所指參與會議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十一、“法諮會”的運作費用,以及技術及行政上的輔助,由“法律改革辦公室”的預算承擔及提供。 十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